控告人:朱文民,男,1953年3月2日出生,汉族,家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万佛塔社区周元西206号301室,身份证号码:342125195303020013。
控告人:薛光晓,男,1957年6月6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涡阳县城东镇蒙关自然村,身份证号码:342124195706060793。
控告人:王振平,男,1950年3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桃园社区望月路109号3户,身份证号码:342125195003110412。
被控告人:姜某,男,44岁,汉族,系沛县龙固镇党某领导。
被控告人:潘某,男,42岁,汉族,系沛县龙固镇派出所某领导。
控告事项:
1、请求纪检委依法追究姜某利用职权非法干涉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,动用公安非法拘禁朱文民、王振平的法律责任。
2、请求纪检委依法追究潘某利用手中职权,伙同姜某非法拘禁朱文民、王振平的法律责任,追究其威胁逼迫三控告人退出正常的投资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。
事实及理由:
三控告人为开发沛县龙固镇《龙湖花苑》项目,由远在安徽省来到沛县,从2014年开始先后三控告人进住龙固镇龙东村委会洽谈龙湖花苑开发事宜。正达公司与龙固镇龙东村民委员会在2015年1月22日正式达成协议,启动该项目。按照合同约定,我们用一年多的时间,做了大量的工作,投入了大量的人力、物力、财力。于2016年4月基本完成拆迁任务,5月份竞拍土地成功,7月份完成规划手续,总体规划方案经两会(规委会、专委会)顺利通过,施工图纸设计完成,直等发改委等手续完善即可动工兴建原安置房,按正常情况能于2017年8月底完成安置房建设工程。根据沛政办(2012)49号文件规定,返还安置资金2000万余元。按照我们和镇村协商意见,龙固镇人民政府和龙东村委会分别以文件的形式郑重承诺:县竟拍土地款返还到龙固镇后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给我公司,用于拆迁补偿款和建设安置费用,以利开展后续工作。但县于2016年把款返还到龙固镇后,姜某出尔反尔,背信弃义,无理扣押应返还给我们用于安置建设2000余万元资金,同时又扣留了我合法取得的土地产权证书,造成了资金链断裂,正常的建设手续又不能正常办理。
由于扣押我们的土地证书,使我们公司与合作单位无法洽谈建设业务。姜某违反建设部门的正常程序,于2016年8月让我们强行开工,并警告不开工每天罚我们10万元,龙固镇主要领导姜某在2016年8月25日以莫须有的诈骗罪名在龙固镇派出所关押我公司领导朱文民、王振平一天,就连去厕所都有干警跟着。后由龙东村书记马某超担保才放朱文民、王振平二人,在放二人时,潘某又威胁二人说:你们是被马书记担保的,随时可以收监你们人。由于龙固镇主要某领导的违法行为,造成我公司无法正常工作,导致该工程项目被迫停工,还原安置房不能正常建设,给拆迁户造成情绪思想不稳。近日到镇县纷纷上访,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根本原因在于镇政府不兑现承诺,他们又把责任强加到我们公司头上。近日龙固镇领导利用派出所公安机关,以诈骗名义传唤我们公司领导,到公安机关问话,如果领导要去,他们又以诈骗非法扣押拘禁。三控告人在《龙湖花苑》项目先后投资4600万余元,使我们的投资变的一无所有,血本无归。从而达到他们分钱分地的目的。
龙固镇党委政府置我们公司合法利益不顾,又要分我们通过合法取得的土地,实际上是龙固镇政府在违反干预企业的合法行为,事实上是龙固镇政府背信弃义,以权压人。三控告人认为被告人已严重侵害了三控告人的合法权益。为此,三控告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特向贵单位提出控告,请求贵单位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法律责任。并责令二被告人赔偿三控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,还江苏省沛县公平合法的投资环境的声誉业。
控告人朱文民、薛晓光、王振平
2019年7月21日
朱文民电话:13339172618
薛光晓电话:15262107818
王振平电话:15385278901
(文章来源:转载于头条文章)
|